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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 禁養飛鴿 / 禁止施放有礙飛安物體 / 禁限建規定 / 搭機出示證明文件 /
/ 應托運之行李規定 / 禁止攜帶物品 / 禁用電子用品 / 燈光管制規定 /

     
  項目符號應托運之行李規定  

 

 

 

 

一般航空公司免費托運行李額度為10公斤,超過則需收費;手提行李以不超過2件,合計不超過8公斤、大小以23X35X55公分為原則,超過手提行李限制者,以托運為準(有關托運行李及手提行李大小及重量之規定因航空公司而異,請事先洽詢各航空公司) 。托運行李如包裝不完整或易破碎易損害等,航空公司有權拒絕載運該行李。旅客行李除體積及重量限制外,依性質可分為兩大類,詳述如下:

 

 

 

一、

禁止手提必須扥運物品:旅遊用品類、含酒精類飲料、工具棍棒類及其他可能影響飛航安全物品。旅遊用品類:髮膠、定型液、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、防蚊液等,每瓶不超過0.五公升(斤),總量不超過二公升(斤)者,得托運上機(旅客得隨身攜帶一瓶不超過0.二五公升之髮膠或定型液)。

 

 

 

 

含酒精類飲料:在完整包裝(未開封)狀況下,酒精度(%VOL.)不超過百分之七十者,得攜帶總量五公升以內上機,超過五公升或酒精度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必須拖運。

 

 

 

 

工具棍棒類:各種質料之棍棒、棒球棒、高爾夫球桿、釣魚竿、鋤頭、鎚子、螺絲起子、鋸子、水果刀、剪刀、菜刀、西瓜刀、生魚片刀、開山刀、鐮刀、鑿子、冰鑿、大 型魚鉤、鐵鍊、厚度超過0.五毫米之金屬尺、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、飛鏢、強力彈弓、運動 用弓箭、觀賞用寶劍、防身噴霧器、滅火器、玩具槍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、及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淮之槍炮彈藥管制條例所屬之各類槍械、彈藥、刀械類武器。

 

 
 

二、

禁止手提或扥運上機物品:易燃品類、高壓縮罐、腐蝕性物質、磁性物質、毒性物質、爆藥、強氧化劑、放射性物質及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等。

 
 

易燃品類:如汽油、柴油、去漬油、媒油、罐裝瓦斯(丁烷)、噴漆、油漆、大量塑膠製簡易打火機、工業用溶劑、火柴等,及其他於常溫下易燃之物品。

 
 
 

 

高壓縮罐:如殺蟲劑、潤滑劑、瓦斯罐、充氣後之潛水鋼瓶等以高壓充填之瓶腐蝕性物質:如王水、硫酸(鉛酸電池)、硝酸、鹽酸、苛性鈉、水銀、氟 化物及其化具腐蝕作用物品。

 
 
 

 

磁性物質:如永久磁鐵等會產生高磁場之物質。

 
 
 

 

毒性物質:如各類具有毒性之化學原料、毒氣、氰化物、除草劑、農藥及活性濾過性病毒等。

 
 
 

 

爆藥:如C4、TNT、CEMTEX、PETN、代那邁、特出兒、硝化甘油、黑火藥等軍、商用、急造爆藥、各類引信、雷管、底火、煙火、鞭炮及照明彈等。

 
 
 

 

強氧化劑:如漂白粉(水、劑)、工業用雙氧水等易產生劇烈氧化作用物質。

 
 
 

 

放射性物質:如鈾二三五、鈾二三八、碘一三一、銫一三七、鈷六十、氘
、氚等本身具游離幅射能量之物質、核種。

 
 

 


不可攜帶物品照片

 

 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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