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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圖片,圖片文字:禁止攜帶物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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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攜帶物品  /  禁用電子用品  /  相關法令權益  /  其他安全事項  /

 

 

 

 

項目符號禁用電子用品

 

 

航機起飛後,所有操作,均依靠航電設備儀表航行,任何小小的干擾,都會影響其精確度,造成飛安事故,為維護飛航安全,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,機上不得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電子器材,違反者,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,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、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 

 

禁止使用之電子用品包括:行動電話、CD唱盤、遙控器、呼叫器、手提電腦及其週邊設備、調頻收音機、刮鬍刀、無線電收發報機、錄影機、放影機、電視機、電視遊樂器、電子計算機、攝影機。

 

 

 

 

 

畫面最下端的圖片,圖上文字:屏東航空站版權所有©2004 Ping Tung Airport